当事人名称:北票屹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高大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558178772P
地址:北票市三宝乡海峰村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生产设备正在生产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了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生产设备正在生产的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法人、负责人身份的事实。5、《授权委托书》共2份,证明了该公司委托高大力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6、《诉求问题请示单》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有一次信访诉求的事实。7、《整改方案》共1份,证明了北票屹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按要求限期内整改完成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7日内书面上报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