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5〕49 号
更新日期:2025-09-10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城关盛世名烟名酒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381600343712
法人法定代表人白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2025〕49 号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安全,商标侵权
违法事实2024年当事人店内店员从一流动小商贩手里购进了一瓶52度500毫升五粮液酒、六瓶38度500毫升剑南春酒、六瓶52度480毫升海之蓝酒,具体月份记不清了,52度500毫升五粮液酒购进价格为850元每瓶,销售价格为900元每瓶;38度500毫升剑南春酒购进价格为400元每瓶,销售价格为420元每瓶;52度480毫升海之蓝酒购进价格为140元每瓶,销售价格为160元每瓶。这几瓶酒全部在2025年2月16日被一个人买走,货值金额总计为4380元。获利290元。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五粮液”、“剑南春”、“海之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25年2月19日和2025年2月24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打假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一瓶52度500毫升五粮液酒、六瓶38度500毫升剑南春酒、六瓶52度480毫升海之蓝酒属侵犯 “五粮液”“剑南春”“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酒类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没有进货票据,也没有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当事人在采购酒类产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销售的52度500毫升五粮液酒、38度500毫升剑南春酒、52度480毫升海之蓝酒是侵犯“五粮液”“剑南春”“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侵权品类有三种,但鉴于其侵权酒类产品货值金额只有4380元,在一万元以下,获利少,社会危害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且店内未发现其他侵权商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二)(三)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其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0元;
2、罚款15000元。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90元; 2、罚款15000元。
罚款金额15000 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290 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6/18
公示截止期2028/6/18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