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5〕69号
更新日期:2025-09-09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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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票市景友食品厂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813186050344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魏井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5〕6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曾因其经营的“老6号肠”产品外包装从文字布局方面与辽宁柏慧燕都食品有限公司“6号肠”十分近似,极易造成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的混淆,导致误认和误购,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在其生产的香肠类商品上使用“6号肠”标识。但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为节约成本,将判决生效前印制的尚未使用在库房中存放的806个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得使用的与辽宁柏慧燕都食品有限公司“6号肠”十分近似,极易造成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的混淆,导致误认和误购的“老6号肠”外包装箱,使用了6个,以每箱120元的价格,销售了香肠6箱,货值金额720元,违法所得720元。2025年8月1日,当事人知道其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后,及时召回了其使用的6个“老6号肠”外包装箱,予以了销毁处理。尚未使用的在库中存放的800个带有“老6号肠”外包装箱,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外包装箱全部进行了整改,在原有“老6号肠”的字上粘贴了印有“大肉肠”等字样的不粘贴,对“老6号肠”进行了覆盖处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罚款2000元。 | |
罚款金额 | 2000 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720 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9/2 | |
公示截止期 | 2025/12/2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