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市鹏瑞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055675320H
地址:北票市巴图营乡五家子村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北票市鹏瑞牧业有限公司养猪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并且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也不符合规定,存在跑冒渗漏情况,畜禽养殖场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5月27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该养猪场已投入使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也不符合规定,存在跑冒渗漏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6月13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养猪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时间;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也不符合规定,存在跑冒渗漏情况;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该养猪场投入使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养殖废水存在跑冒渗漏情况的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赵琳、牟天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北票市鹏瑞牧业有限公司畜禽养殖场停止生产或使用,改正养殖废水跑冒渗漏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