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5〕57 号
更新日期:2025-09-01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票市城关金色麦田快餐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WHWAJ5C
法人法定代表人李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罚〔2025〕57号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安全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在北票市城关车二副食商行,以每桶14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的丹丹郫县豆瓣酱1桶,于2024年7月11日在快手平台河南岑锦生鲜专营店直播间,以29.90元8袋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5日保质期10个月的吕氏京彩腐竹8袋。于2024年4月14日,在快手平台闲闲食品以19.90元50袋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的发面旺50袋,购进后用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5年6月3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日常用于制作并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半桶丹丹郫县豆瓣酱、1袋吕氏京彩腐竹和18袋发面旺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吕氏京彩腐竹和发面旺在超期后,当事人未使用。丹丹郫县豆瓣酱超期后,当事人用其制作了4份鱼香肉丝盖饭,每份售价12元,违法所得48元,当事人使用超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4.9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进行进货查验,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在食品原料超期后,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依据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
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虽然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违法使用超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较小,在案发后及时清理经营场所的所有食品和食品原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危害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是初次违法,并表示以后认真履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不再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二)项、第十八条(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半桶丹丹郫县豆瓣酱、1袋吕氏京彩腐竹、18袋发面旺;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罚款3000元。    
罚款金额3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72.9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7/15
公示截止期2025/10/15
处罚机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