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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日期:2025-06-03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浏览: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北票分局起草了《北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议,为尽快推动实施意见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5年6月9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bpsthjwyh@163.com,联系电话:0421-5822696。

 

北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正常运行治理成效,切实改善我市农村水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以及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附属设备。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遵循“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群众参与、加强监管”的原则,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得到科学治理并有效解决,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制定本辖区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制定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细则,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尾水排放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职责,做好统筹推进工作。

第六条 运维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在辖区设施建立档案,对设施管理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和监督方式等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设施规模、技术工艺、运行维护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鼓励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用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运行维护具体工作。乡镇(街道)、村级组织自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按分工建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职责,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安全管理手册、操作规程,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九条 农户庭院内设施及管线,原则上由农户负责其日常运行管理,并接受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运行维护要求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或设立指示牌匾。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化粪池、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出水井等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对管网中出现的一般的漏、坏、堵、溢、露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对出现的较严重的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报告,尽快修复设施;

(二)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定期巡查并填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查检修,必要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定期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

(四)检查相关井盖、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五)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出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处理达标;

(六)定期检查厌氧池和化粪池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盖板上有垃圾、污物、杂物等应及时清理;视厌氧池和化粪池的使用情况,定期清运,防止满溢;每年对厌氧池和化粪池池底进行人工清渣,打捞出的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并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禁止随意堆放,杜绝二次污染;

(七)日常维护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清理须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八)人工湿地及氧化塘治理设施要定期检查植物生长状况,并进行病虫害防治;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如出水定期资源化利用,应及时做好去向记录,不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九)做好新建住户污水接入村管网系统的监督工作;禁止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其他影响管道排水的施工情况发生;注意对管网保温、防护材料及设施的检查,发现人为破损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维护;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护处理设施资产安全,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十)保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出水口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保证固定进场道路平整,满足设施运维需要;保证设施保护围栏完好坚固。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必要的安全风险警示标识标志,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并保存,台账应包括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记录、水量水质监测原始记录、巡查检修和问题故障处理记录、安全管理记录、污泥处理记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向委托方和生态环境分局上报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分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制定整改方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当地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采用属地自行运行维护模式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运行维护单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会同本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考核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执行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的规定。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具体监测频次根据省厅要求执行。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社会化运维模式,委托主体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维机构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二)为设施运维机构提供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维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化运维机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四章 设施停用及重新启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序退出与转移利用

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继续运行的,应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停用:

(一)设施低效运行

村庄发展与原建设规划差距较大,农村污水产生量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导致设施不能正常有效运行,且经第三方评估在可预见的未来无法达到经济合理运行状态的。

(二)污水收集困难

农村室内水冲厕普及率较低,无法有效实现污水集中收集,且产生的农村生活污水按村民生活习惯(如庭院泼洒、土地消纳等)实现资源化利用的。

(三)人口分散与环境消纳

对常住人口较少、居住相对分散且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的地区,若农村改厕普及率较低或农村生活污水通过拉运方式处理的,鼓励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理污水的。

设施停用后需确保污水不直排环境,优先衔接农村改厕或其他分散式处理模式,做到“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的“三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施停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申请提交‌:属地镇政府或相关产权单位提前3个月向县(市)政府提交停用申请。

(二)‌方案编制‌:申请方需编制《停用实施方案》,包括设施运行现状、停用原因、环境影响预测、替代方案、设施处置方式(封存、拆除或迁移)等内容。

(三)研究决定‌:市政府接到申请后,按照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的方式作出决定。如设施涉中央、省、市资金投资建设以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停用决定应报送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设施停用期间,属地镇政府应实施替代方案,明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及监管机制,确保在设施停用期间,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 设施停用后,采取拆除或封存措施的应在30日内完成。

对设施进行拆除报废处理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对设施进行封存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原地或异地封存,封存设施需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设施的巡查和保护工作,防止设施损坏、被盗或非法利用。封存标准如下:

(一)物理隔离:对设施进出水口、通风口、电力设备等进行封闭,拆除或封存关键部件,做好防锈、防腐、防水措施;

(二)警示标识:设置“停用设施,禁止启用”标牌及安全围栏,注明相关信息;

(三)环境防护:对残留污水、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渗漏或溢流;

(四)档案留存:保留设施设计图纸、运行记录、封存影像资料以及封存设施管理台账备查。

第二十六条 开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监督停用设施管护及环境状况,如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市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未履行停用前报告义务、未制定或执行替代方案等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符合“三基本”要求时,属地镇政府或产权单位应向县政府申请重新启用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模式开展污水治理,如需重新启用应附具设施检修报告、试运行报告及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程序组织开展验收,确认设施符合运行条件且无环境风险后,方可批准重新启用。重新启用决定应报送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五章 运维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地方财政事权,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并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拓宽社会参与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多种方式支持设施运维。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逐步构建政府、村级组织、村民等共治、共享、共担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年度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研究制定设施运行管理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每季度汇总形成情况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发现污水处理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行维护单位和属地镇政府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