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北票市某家常菜馆违规收取餐具费违法行为案
更新日期:2025-05-23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2025年5月6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单,投诉当事人在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收取餐具费。2025年5月7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不提供免费餐具,收取餐具费也未进行公示,存在违规收取餐具费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开始,在未公示收取餐具费价格的情况下,将其以湿巾、筷子1套0.30元和消毒餐具1套0.80元价格购进的餐具,提供给每位消费者,在结账单上以湿巾的名义收取餐具费2.00元。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时止,当事人合计收取餐具费1200套,获利10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之规定,属于违规收取餐具费的违法行为。

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2、罚款5000元;3、警告。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强制交易。《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方式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消费者知悉。案涉菜馆在未公示餐具收费价格的情况下收取费用,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