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依托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互相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许可)目录
经营者从事市场监管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市场监督管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对市场主体登记后需再办理的审批事项,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办理。
(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等,并予以公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进一步加大信息支持保障,根据公布的市场监管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申请人经营范围,市场监管登记业务系统自动生成需要后置审批的事项。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互联网+监管系统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工作。
(四)实行政府部门信息统一公示
依据《朝阳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组织政府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目录,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五)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依据《朝阳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部门失信联合惩戒目录,明确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