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陈* 性别: 男 年龄: 55 联系电话: 159****3333
身份证号码: 210911********0039 住址: 北票市***乡**村
所在单位: 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 职务: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北票市***乡**村
□被处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本机关于2026 年8月5日对你单位副坝位移人工观测点未设置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库内尾部存在人为隔水坝,违规在库区内设置回水池。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6〕49049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北票市安全生产约谈纪要等证据证实。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 ,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序号1:排查的事故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2.6万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