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夏某雨 性别: 男 年龄: 38 联系电话: 1359194****
身份证号码: 2113811988******** 住址: 北票市**营乡**营村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对你(单位)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举报材料。证明存在违法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的规定,应当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中第189条A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没收非法所得445元(肆佰肆拾伍元)没收非法烟花爆竹:威震天下27个、中州电光炮19个、冠鼎红1个、哪吒加特林1个、啄木鸟3个、银爆喷花5箱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