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铁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177****351L
地址: 北票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 联系电话: 133****6868
身份证号码: 210902********1513 职 务:北票市**铁选厂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对你单位 尾矿库积水多导致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等违法行为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1.尾矿库积水多导致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2.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6〕10003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 ,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10、11: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由于企业共有2条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处罚款3.9万元(大写:叁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