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北票市富强河沙采选厂
投资人: 逯学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689681052P
地址: 北票市宝国老镇十八台村
我局于 2026年3 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尾矿库与十八台河道相邻,尾矿渣外排、流失进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该厂尾矿库与十八台河道相邻,尾矿渣外排、流失进入河道内的事实。《现场照片》共2份,证明了尾矿渣排入河道内以及清理后现状的事实。《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投资人的事实。北票市富强河沙采选厂2025年工商年报1份,证明了企业是微型企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 6月2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2026〕1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是向水体排放、倾倒非危险废物、向江河中排放、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无投诉,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