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6年北票市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6-07-09 信息来源:北票市财政局   游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0号)及朝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6年全市性及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朝财税〔2026〕4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6年北票市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及说明立项级次
财政部门





收费票据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税〔2017〕387号。省级
法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中央
检察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中央
公安部门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辽价发〔1992〕20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辽发改收费〔2019〕384号,按公通字〔2000〕99号文件规定,证件收费中央、地方分成比例5:5。中央


  (1)因私护照缴入同级国库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13〕64号,辽价发〔2000〕52号,辽财预字〔2001〕16号,辽财综〔2005〕164号,辽价发〔2013〕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辽发改收费〔2019〕384号。按辽财预字〔2001〕16号和辽财综〔2005〕164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分成比例5:4:1,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2)出入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市县国库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按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中央8元/证,其余归地方。


  (3)往来港澳通行证缴入中央市国库辽公境〔2004〕131号,辽公综〔2006〕181号,中央、省、市按5:2:3比例分成,发改价格〔2019〕914号,辽发改收费〔2019〕384号。


  (4)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缴入同级国库辽公境〔2004〕131号,辽公综〔2006〕18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5)前往港澳通行证缴入同级国库财税函〔2018〕1号规定中央、地方分成比例5:5,发改价格〔2017〕1186号。


  (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缴入中央市国库发改价格〔2020〕1516号,财税〔2020〕46号,按辽财税〔2020〕336号规定,除上缴中央50%外,其余收入留给市。


  (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缴入同级国库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l46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01〕144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按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通行证)中央、地方分成比例5: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通行证)全部归地方。


  (8)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同级国库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按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全部留地方。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缴入同级国库计价格〔2001〕1835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01〕144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按规定,中央和地方5:5分成,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全部归地方。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仅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8〕13号,财综〔2012〕97号。中央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辽价发〔1997〕34号,辽财综〔2004〕15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财非〔2007〕387号。按辽公综〔2005〕256号、辽公通〔2008〕28号文件规定,二代证收费实行省、市分成。中央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领)缴入同级国库省、市分成:省16.5元/证、市1.5元/证、县2元/证。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缴入同级国库省、市分成:省20元/证、市县20元/证。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缴入同级国库省、市分成:省7元/证、市县3元/证。

*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中央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l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1〕158号,辽价发〔2005〕3号,辽价发〔2017〕56号。中央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l〕67号,计价格〔200l〕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中央

*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5〕3号。中央


驾驶许可考试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6〕25号,辽财非函〔2006〕74号,辽价发〔2007〕145号,辽公通〔2007〕234号,辽价发〔2010〕28号,辽价函〔2013〕80号。按辽财非函〔2006〕74号文件规定,各市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收入10%上缴省财政,辽发改收费〔2022〕288号。中央


养犬管理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1〕220号,沈价发〔2012〕21号,《辽宁省养犬管理条例》(2014年5月30日省人大十二次十次会议通过),朝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41号。省级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民防发〔2003〕2号,辽财非〔2010〕656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01﹞72号,辽价发﹝2018﹞55号,辽财预函〔2018〕599号,市、县(市、区)10%上缴省。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76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税〔2019〕53号规定,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中央


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财税字〔1997〕36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价发〔1992〕190号,辽财税字〔1997〕159号,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人防发〔2000〕19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人防发〔2017〕10号。省级


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缴入市县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动字〔1998〕2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价发〔1992〕190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人防发〔2017〕11号。省级
教育部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发改价格〔2025〕1644号,朝发改发〔2025〕100号。中央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缴入同级国库国办发〔2025〕27号规定,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教费。


  (2)公办幼儿园住宿费缴入同级国库



  (3)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缴入同级国库



中小学住宿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1996〕10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政发〔2003〕34号,辽价发〔2004〕111号,教财〔2004〕7号。省级


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城市)缴入市县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05〕85号。省级


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城市)缴入市县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05〕85号。省级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20〕5号,辽价发〔2016〕23号,辽财综〔2003〕478号。中央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4〕107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20〕5号,辽发改价格〔2025〕594号。中央


   (1)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上


   (2)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上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学费缴入省市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中央


   (1)成人高等教育(包含函大、夜大、职大)脱产学费缴入省市财政专户同上


   (2)成人高等教育(包含函大、夜大、职大)业余学费缴入省市财政专户同上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缴入中央省市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13〕17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财非函〔2016〕268号,辽价函〔2017〕60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1号,辽发改收费字〔2021〕29号。中央


   (1)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费缴入中央省市财政专户120元/生:中央1元/生,省77元/生,市42元/生。


   (2)高职专升本文化课考试费缴入中央省市财政专户120元/生:省90元/生,考点30元/生。


   (3)中职升高职文化课考试费缴入中央省市财政专户120元/生:省78元/生,市42元/生。


   (4)小教师资文化课考试费缴入中央省市财政专户120元/生:省78元/生,市42元/生。


成人高考招生考试费缴入中央省市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财非〔2012〕342号,辽价函〔2013〕17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财非函〔2016〕268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1号,辽发改收费字〔2021〕29号。中央


   (1)高中起点本科成人考试费缴入省市财政专户成人高校招生考试高起本报名考试费120元/生,其中:中央1元、省47元、市72元。


   (2)大专起点本科成人考试费缴入省市财政专户90元/生,其中:中央8.5元/生、27.5元/生、54元/生。


   (3)高中起点专科成人考试费缴入省市财政专户90元/生,其中:中央1/生、35元/生、54元/生。


教师资格考试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2〕41号,辽财非函〔2012〕4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发改价格〔2025〕528号。中央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教师〔2009〕1号,辽财非函〔2012〕153号,辽价函〔2014〕100号,辽财非函〔2016〕545号。省级

*教育费附加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朝政发〔2013〕19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境内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1:2:7的比例共享。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中央

*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按朝政发〔2011〕27号文件规定,对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1:2:7的比例共享。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中央


职业技能鉴定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9号。中央
文化旅游
部门






配合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计价费〔1997〕1220号,辽价发〔1997〕113号,辽财综〔2002〕134号,辽财非〔2007〕316号。
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台广告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规〔2000〕25号,财综〔2004〕53号,财税〔2016〕33号,辽财非〔2009〕907号。
宣传部门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财税〔2025〕7号,辽财税规〔2025〕2号规定,对归属地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中央
人社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辽价发〔2007〕19号,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9号。中央
十一卫生健康
部门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20〕17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27号。中央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明电〔2020〕22号,辽财税函〔2021〕207号,征收标准参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最高限价标准执行。省级
十二民政部门





殡葬收费(基本服务收费)缴入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殡葬管理条例》,财预〔2009〕79号,价费字〔1992〕249号,辽价发〔1992〕127号,辽政办明电〔2009〕47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辽价发〔2010〕64号,国办发〔2023〕39号,辽发改价格〔2025〕729号。辽民发〔2024〕60号规定对特困人员等7类人员实行减免。发改价格〔2026〕108号。朝发改发〔2025〕68号。北发改发〔2025〕52号中央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十三残联





职业技能鉴定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辽价发〔2007〕19号,辽价函〔2015〕110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9号。中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省市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财非〔2016〕415号规定,各市按保障金总额的20%上缴省;财税〔2017〕18号,辽残联发〔2017〕41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辽财税〔2022〕123,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中央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十四农业农村
部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中央
十五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8〕56号,中央、地方1:9分成,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中央

*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财综字〔1998〕131号,财综〔2011〕2号,辽财非〔2011〕266号,朝财非〔2011〕381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财税〔2016〕12号将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税〔2020〕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辽政办明电〔2011〕6号,辽财税〔2020〕34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规〔2025〕4号。朝财税〔2025〕23号规定,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许可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收入实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5:2:3比例分成;由市级及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许可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收入实行省、市、县2:3:5比例分成。省级
十六交通运输
部门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缴入市县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价发〔2003〕56号,辽价函〔2006〕60号,辽价发〔2009〕63号,辽价函〔2013〕129号,辽价函〔2015〕26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财税〔2021〕91号规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省级
十七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辽政发〔2000〕48号。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中央

*土地闲置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3号明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耕地开垦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辽政办〔2020〕15号。中央

*▲不动产登记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税〔2016〕7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 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国办发〔2020〕23号。中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其中:教育资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2011〕22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按辽财非〔2011〕658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教育资金按20%比例上缴省国库,辽财非〔2012〕280号,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发〔2011〕1号,财综〔2011〕48号,财综〔2012〕43号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比例上缴中央;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财综〔2004〕49号,辽财综〔2004〕667号,辽政办发〔2008〕56号规定,各地按20%上缴省。中央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辽财非〔2007〕213号,辽财非〔2007〕489号。中央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规定,在自治县取得的矿业权价款省级分成收入,扣除评估费用后,50%返还自治县。国发〔2017〕29号,财综〔2023〕10号,辽财明电〔2017〕107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辽财税〔2021〕269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规〔2024〕2号规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两种方式。辽自然资发〔2024〕101号明确了我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及核定价格。财办综〔2025〕14号。中央


   (1)探矿权出让收益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财综〔2023〕10号,辽财税规〔2024〕2号。


   (2)采矿权出让收益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财综〔2023〕10号,辽财税规〔2024〕2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入中央省市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辽财非〔2006〕445号规定,省、市实行5:5比例分成,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1)探矿权使用费缴入省市国库同上


   (2)采矿权使用费缴入省市国库同上


矿业权占用费缴入中央省市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


   (1)探矿权占用费缴入中央省市国库财预〔2017〕106号。


   (2)采矿权占用费缴入中央省市国库财预〔2017〕106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中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41号,财税〔2023〕52号规定,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地区。中央
十八生态环境
部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中央
十九住房建设
部门





*污水处理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朝发改发〔2016〕498号,辽发改价格〔2025〕729号。中央


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朝价发〔2006〕29号,辽政办发〔2010〕13号,国发〔2011〕9号,辽财税〔2017〕387号,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发改价格〔2025〕729号。中央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入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辽建发〔1995〕53号,朝价发〔2008〕95号,辽财非〔2007〕726号,辽住建〔2011〕240号,财税〔2015〕68号,辽财税〔2020〕268号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中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市县国库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朝政发〔2002〕49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76号、国办发〔2020〕2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 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中央


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缴入市县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07〕726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住建〔2018〕154号。省级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市县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116号。中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中央
二十林草部门




*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财综〔2010〕54号,辽财非〔2016〕191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自2016年4月1日起,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中央

*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0〕29号,辽财非〔2010〕1138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4号,财税〔2022〕50号,辽财税〔2022〕269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中央
二十一国资委





企业利润、股利、股息等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发〔2007〕26号,辽政发〔2007〕50号。中央
二十二相关行政
机构






信息公开处理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中央
二十三共性项目





罚没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罚没收入。财税〔2020〕54号,辽财税〔2024〕290号。中央


房屋出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机管〔2025〕50号,辽机管〔2025〕53号。中央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财资〔2024〕1号。中央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中央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财资〔2024〕1号。中央


其他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20〕10号。中央
1.标注“*”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简称“收费基金”)项目,属涉企收费基金。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