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6年北票市收费基金项目清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6-07-09 信息来源:北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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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现将2026年北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市财政局、发改局将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实行常态化管理,及时更新。
特此公告
附件:
| 2026年北票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征收对象 | 征收部门 | 立项 级次 |
| 1 | 教育费附加 |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3% | 缴入同级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按朝政发〔2013〕19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境内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1:2:7的比例共享。 |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市县税务部门 | 中央 |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2% | 缴入同级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按朝政发〔2011〕27号文件规定,对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1:2:7的比例共享。 |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市县税务部门 | 中央 |
| 3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对于缴纳义务人: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的3%。 对于扣缴义务人:按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的3% | 缴入同级国库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财税〔2025〕7号,辽财税规〔2025〕2号规定,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辽财税规〔2026〕6号。 | 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广告服务接受方 | 市县税务部门 | 中央 |
| 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省市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财税〔2015〕72号,辽财非〔2016〕415号规定,各市按保障金总额的20%上缴省;财税〔2017〕18号,辽残联发〔2017〕41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辽财税〔2022〕12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市县税务部门 | 中央 |
| 5 | 水利建设基金 | 按朝财非〔2011〕381号文件规定: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比例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 缴入同级国库 | 财综字〔1998〕131号,财综〔2011〕2号,辽财非〔2011〕266号,朝财非〔2011〕381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财税〔2020〕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2021〕215号。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市县税务部门 | 中央 |
| 6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按北政发〔2012〕21号文件规定,北票市标准为105元/平方米(高层建筑七层及以上按50元/平方米计征)。 | 缴入市县国库 | 财综函〔2002〕3号,朝政发〔2002〕49号。国发〔2002〕20号明确,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国发〔2007〕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办发〔2020〕2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国办发〔2021〕22号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征。 |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翻建和扩建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市县财政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 | 中央 |
| 7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 | 缴入同级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财综〔2010〕54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非〔2016〕191号,财税〔2022〕50号,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 | 征用、占用林地的企事业单位 | 市县税务部门 | 中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