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北 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 北票市北塔富广铁选厂
投资人: 于洪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587330681C
地址: 北票市北塔乡白塔子村
我局于 2026年1 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尾矿渣排至北塔河岸坡堆存、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了该厂正在生产,将尾矿渣排至北塔河岸坡堆存、贮存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尾矿渣堆存、贮存现状的事实。《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投资人的事实。北票市北塔富广铁选厂2025年工商年报1份,证明了该厂是微型企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 3月 2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2026〕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污染物类别在河道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一次投诉,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56,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