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韩** 性别: 男 年龄: 47 联系电话: 1357393****
身份证号码: 3728011979******** 住址: 北票市经济开发区****园区
所在单位: 辽宁***新型肥料**公司 职务: 安全环保总监
单位地址: 北票市经济开发区****园区
□被处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对你(单位) 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1. 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事故车辆及道路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据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三:视频资料。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等。 以上事实均证明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应当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中第2条B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暂停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6个月,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给予罚款人民币18400元(壹万捌仟肆佰元)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