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赵** 性别: 男 年龄: 48 联系电话: 1357390****
身份证号码: 3728011978******** 住址: 北票市经济开发区****园区
所在单位: 辽宁***新型肥料**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北票市经济开发区****园区
□被处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对你(单位) 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1.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组织对事故车辆、事发道路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未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迟报事故。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据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三:视频资料。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等。以上事实均证明你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的规定,应当 第一项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中第94条A档、第89条A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第一项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合并处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给予罚款人民币72000元(柒万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