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北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北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为:北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台吉大街305号
邮政编码:122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5360588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领导及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机关制发的政策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4.工作信息
主要包括:工作进展、应急管理、本机关各项业务主要开展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等。
5.其他
具体信息可参见《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北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p.gov.cn/bpszf/zwgk/index.html)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中国北票)、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在市档案馆(北票市台吉大街309号 )、北票市图书馆(北票市南山街2段10号文化大厦3楼)设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北票市住建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北票市住建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市住建局法规内审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住建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北票市台吉大街305号(法规内审室1116)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7:00(工作日)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北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
地址:北票市台吉大街305号北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421-5360588
邮编:1221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北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ww.bp.gov.cn/bpszf/zfxxgk/zfxxgkzn/glist.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 bpsjsj@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注意事项: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住建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住建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住建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住建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住建局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住建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市住建局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市住建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方式计收信息处理费。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住建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住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