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辽宁***新型肥**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131********
地址: 北票市经济开发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 联系电话: 1357390****
身份证号码: 3728011978******** 职 务: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对你(单位) 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1. 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对事故车辆、事故道路开展风险辨识,未分级落实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事故道路、事故车辆存在问题隐患。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据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三:视频资料。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等。以上事实均证明你单位: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应当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中第95条B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给予人民币550000元(伍拾伍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