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北票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北票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北票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党务)
地址:北票市建设路309新人社大楼六楼608室
邮政编码:12210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421-5392840
电子邮箱:dwyx2299@163.com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本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情况等。
2.由本单位制发的政策性文件;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4.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进展、各项业务主要开展情况、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等。
5.北票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情况。
7.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北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其他:融媒体平台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北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公开由本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北票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受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科室为北票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党务)。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北票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北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北票市建设路309新人社大楼六楼608室
受理时间: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北票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党务)。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北票市建设路309新人社大楼六楼608室
联系电话:0421-5392840
邮编:1221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北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dwyx2299@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党务)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北票市医疗保障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本单位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北票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票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