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155****953A
地址: 北票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某某 联系电话: 130****9555
身份证号码: 350124********6230 职 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对你单位局部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等违法行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1.+470m平台西南部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2.+470m平台北部出口处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且存在伞檐;3.+460m至+472m平台道路坡度超过设计坡度的10%(企业已自报重大事故隐患);4.+420m至+408m平台东出口道路坡度超过设计坡度的10%(企业已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四处移〔2026〕17013号);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6〕10002号);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10: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企业共有2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3.9万元(大写:叁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