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毕某某 性别: 男 年龄: 27 联系电话: 137****1999
身份证号码: 1302821*******1032 住址: 北票市***镇***村
所在单位: 北票市***有限公司 职务: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北票市***镇***村
□被处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本机关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对你单位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存在主要负责人毕**4月份下井带班不足5次的违法行为。前述违法行为你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四处移﹝2026﹞17012号);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6﹞49029号);证据三:企业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二章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管理的序号9(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