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131****6737
地址: 北票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范某某 联系电话: 150****1688
身份证号码:211323********3714 职 务:北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对你单位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等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1.缺少开拓系统图;地形地质图比例错误、通信系统图绘制错误;通风系统图未标注风量、局部通风机;采空区及废弃井巷平面图未标注处理方式、采空区大小、形态、积水等情况(企业已自报重大事故隐患);2.抽查2026年1月8日、4月23日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票未经矿山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未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现场勘察、现场验收、撤出作业人员等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企业已自报重大事故隐患);3.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4.斜坡道掘进作业未按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5.视频监控系统损坏未及时修复(企业已自报重大事故隐患);6.在基建过程中未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系统(企业已自报重大事故隐患);7.承包单位项目部的特种作业人员支柱工人数不足,不能满足两班作业要求的违法行为。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四处移﹝2026﹞17012号);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6﹞49029号);证据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3、4、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15、16、17、18、68(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企业有3条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4.2万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6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