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更新日期:2026-06-04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5年2月14日17时许,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采区内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

2025年4月10日北票市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关于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北票市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6年3月12日,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的要求,北票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由市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评估工作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北票市应急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按规定在北票市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2个事故责任单位、5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王**,钻队队长,负责钻机调度,施工作业。未安排人员对钻机行进进行监护和引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经查,王**2024年年收入二万六千四百五十一元,计处五千二百九十元二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金源公司当班安全员,负责项目部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李**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员资格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经查,李**2024年年收入二万一千零九十七元,计处四千二百一十九元四角罚款、暂停安全员资格6个月的行政处罚。

3.金**,金源公司驻合兴公司项目部经理,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经查,金**2024年年收入三万四千零六十五元,计处一万三千六百二十六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卢*,合兴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采区,是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负责人,督促、检查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经查,卢*2024年年收入八万四千元,计处一万六千八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柴**,合兴公司总经理,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1小时内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给予降级的处分。对柴**两项合计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经查,柴**2024年年收入九万六千元,计处九万六千元罚款、给予降级处分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0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进行了立案处理。2025年4月22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以上人员按北票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025年4月28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65万元罚款。

2.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55万元罚款。

2025年4月10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进行了立案处理。2025年4月22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以上企业按北票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025年4月28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充分吸取了“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惨痛教训,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进行了整改:

(1)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车辆和设备设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法分包转包,及时开展隐患排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及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杜绝“三违行为”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充分吸取了“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惨痛教训,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进行了整改:

1.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统一管理,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2.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分级落实管控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治理消除隐患。

、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集体讨论,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责任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2·1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评估组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