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李** 性别: 男 年龄: 39 联系电话: 136****0038
身份证号码: 350182********5437 住址: 北票市***镇***村
所在单位: 北票****有限公司 职务: 副总经理
单位地址: 北票市***镇***村
□被处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对你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采场采剥区域部分超出设计开采范围的违法行为。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存在违法事实;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相关人员承认违法事实存在;证据三:设计图纸和现状图纸证明违法事实的依据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规定,应当给予你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中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存在3种 (处)以下违法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企业存在一处违法情形,你作为企业副总经理,负有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2.3万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