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北环罚〔2026〕1号
更新日期:2026-05-06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李万贵

地址:北票市大板镇金岭寺村中河山组282号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李万贵养殖母猪4头,生猪30头左右,建有猪舍1栋,防渗化粪池1座,将养殖废水等养殖废弃物倾倒到大板镇金岭寺村中河山组的河流中,该河流属于大凌河支流。共计倾倒约125斤左右,存在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李万贵养殖生猪,存在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养殖时间;违法倾倒1次,存在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存在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4、李万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身份的事实。5、群截图1份,证明了上级交办案件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朝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五)向河流、沟渠、池塘等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人畜粪便等污染物;”、第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2026〕1B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百分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百分值0%;配合检查,取百分值0%;无投诉,取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取百分值5%;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超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取百分值5%;属于个人,取百分值-20%。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元(大写:叁佰圆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