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105****797Y
地址: 北票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龙 联系电话: 151****5552
身份证号码: 211381********2416 职 务: 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对你(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1. 一辆车牌号为辽N*****的车主自己给后备箱油桶加油。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举报材料。证明存在违法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应当 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中第3条A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票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