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应急罚〔2026〕-制造业-1号
被处罚单位: 北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5A
地址: 辽宁省朝阳北票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联系电话: 139********
身份证号码: 211***1955******** 职 务: 执行董事
本机关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对你单位 未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违法行为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对驻外3名临时雇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情况说明》、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移交线索 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6项B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罚款3.2万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