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火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市行政区一切森林和草原区域及林缘草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严禁烧秸秆、烧茬子、烧荒、燎地边、烧地格等农事用火。
2.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和迷信用火。
3.严禁野外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玩火等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4.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山、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四、各防火单位要在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设立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行人进行登记检查,对拒绝接受检查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违反本命令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在非林区、普通农田露天焚烧秸秆、烧荒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处500—2000元罚款。
2.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引发火灾未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引发火灾构成失火罪(过失引发火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发火灾构成放火罪(故意放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3月19日发布的《北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同时废止。
北票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