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蔡玉山
地址/住址:长皋乡扎兰沟村扎兰沟组2-26号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9日,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龙、单美玲对位于长皋乡扎兰沟村扎兰沟组2-26号的北票市蔡玉山养殖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蔡玉山现养殖羊和肉牛,存栏肉牛10头,仔牛5头,仔羊15只,羊50只。蔡玉山未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将牛和羊的一部分粪便堆放在牛舍和羊舍东侧3米远处的空地上,一部分都放在住宅院外的空地上,都是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9月9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蔡玉山已进行养殖,畜禽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9月9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蔡玉山未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畜禽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蔡玉山已进行养殖,畜禽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蔡玉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份,证明了负责人身份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蔡玉山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蔡玉山于2025年11月28日已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畜禽粪污已及时清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符合《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养殖粪污应及时清理,堆存在规范的粪污堆存场或乡镇指定的堆粪场所,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