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市天翊沸石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学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77141421XL
地址:北票市章吉营乡菅草沟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破碎车间、产品皮带下料口,场区内细料堆场,场区内道路均存在扬尘情况,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采取的洒水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2025年12月3日制作,笔录证明了该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采取的洒水措施不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2025年12月8日制作,笔录证明了该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采取的洒水措施不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2025年12月3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明了破碎车间、产品皮带下料口,场区内细料堆场,场区内道路均存在扬尘情况的事实;4、法定代表人马学林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主体资格的事实;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事实;7、上级交办案件截图1份,证明了在省级层面造成社会影响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 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取百分值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百分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百分值0%;配合检查,取百分值0%;两次投诉,取百分值5%;属于小型企业,取百分值-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