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辽宁施可丰新型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318821255C
地址:北票经济开发区冶金工业园区
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辽N.00316,辽N.00312两台叉车尾气排放黑度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企业正在生产,对厂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辽N.00316,辽N.00312两台叉车进行尾气检测以及尾气排放黑度不合格的事实。《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辽N.00316,辽N.00312两台叉车尾气检测黑度数值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及检测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 加强相关人员环保培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