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北环罚决字〔2025〕35号
更新日期:2026-01-30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北票市瑞东畜禽养殖场

实际经营者:徐士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115CAG47

地址:北票市南八家乡红村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北票市瑞东畜禽养殖场防渗化粪池东南侧角出现损坏,导致养殖废水到一定液位后出现渗漏,5舍和6舍之间有养殖废水,北票分局委托三方公司提取水样,报告显示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均超标,粪大肠菌群结果最高,为3.5×10⁵、1.6×10⁶,3.5×10⁶,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350倍、1600倍、3500倍不等。北票市瑞东畜禽养殖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该养殖场养殖生猪,属于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提取水样等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2025年10月20日笔录证明了养殖场实际经营者,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的事实;10月27日笔录证明了实际养殖人、养殖时间,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提取水样等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提取水样等的事实;4、租赁合同共1份,证明了租赁的事实;5、经营者陈亚东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实际养殖人徐士香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了经营者和实际养殖人身份的事实;6、《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证明了养殖场主体资格的事实;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事实。8、《检测报告》复印件共1份,报告编号LNZH1025F2245,证明了超标排放10倍以上的事实;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复印件共1份,证明了排放标准的事实;10、朝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问题提示单)的通知》共1份,证明了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取值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取值1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配合检查,取值0%;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属于个体工商户,取值—20%。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