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烟花爆竹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1381MA0UTF****
地址: 北票市***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军 联系电话: 132****1855
身份证号码: 211319************ 职 务: 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 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管炮170个);2.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国家标准核定限量(核定限量300箱,实际储存829箱)。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举报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存在违法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的规定,应当分别给予你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项C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并没收非法所得1925元(壹仟玖佰二十五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一箱半管炮(170个)。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并没收非法所得1925元(大写:壹仟玖佰二十五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管炮170个)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通过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