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5〕制造业- 11 号
被处罚人: 王** 性别: 男 年龄: 45 身份证号: 370***1980********
家庭住址: 朝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 122199
联系电话: 155********
所在单位: 朝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北票经济开发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据二:工人***死亡事实。证据三:朝阳北票经济开发区朝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