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市金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U7X4C6H
地址:北票市泉巨永乡十八台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北票市金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养殖废水水满溢流,流入附近自然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11月11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该养殖场已投入使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11月12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该养殖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时间;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已投入使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姜玉臣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事实。5、北票市金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2024年工商年报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属于微型企业。6、泉巨永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存在一次投诉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取百分值0%;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取百分值5%;投入生产、使用超过3个月的,取百分值1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百分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百分值0%;一次投诉,取百分值3%;属于微型企业,取百分值-20%。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