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市南八家畜乐发养殖场
实际经营者:金占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WFUKP1H
地址:北票市南八家乡大营子村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接到北票市南八家乡工作人员反映情况称有居民反映北票市南八家畜乐发养殖场向外排放养殖废水,2025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位于北票市南八家乡大营子村,你养殖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其在院内水坑中雨水和猪粪混合物外排,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2025年7月4日笔录证明了养殖场已投入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其在院内水坑中雨水和猪粪混合物外排,8月18日笔录证明了二次排放养殖废水,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2025年7月7日笔录证明了养殖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时间;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其在院内水坑中雨水和猪粪混合物外排,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的事实;8月18日笔录证明了二次排放养殖废水,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2份,7月4日的现场照片证明了该养殖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其在院内水坑中雨水和猪粪混合物外排,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的事实,以及被投诉的事实,8月17日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的事实以及二次排放养殖废水,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事实;4、法定代表人赵秀环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实际经营者金占山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养殖人身份的事实;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证明了养殖场主体资格的事实;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 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并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取百分值0%;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取百分值5%;投入生产、使用超过3个月的,取百分值10%;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百分值10%;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取百分值10%;两次投诉,取百分值5%;企业规模属于个人,取百分值-20%;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