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北环罚决字〔2025〕29号
更新日期:2025-12-30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北票市惠羽畜禽养殖基地

投资人:王东彪

实际经营者:于小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598067911G

地址:北票市五间房镇东牌楼沟村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北票市惠羽畜禽养殖基地在养殖过程中由于养殖废水沉淀池溢流导致养殖废水流入附近自然沟中,猪舍至防渗膜化粪池段破损。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养殖废水溢流,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9月4日笔录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养殖场已投入使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养殖废水溢流,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的事实。9月15日笔录证明了已经完成整改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笔录证明了养殖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时间;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养殖废水溢流,猪舍至防渗膜化粪池段破损,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2份,9月4日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养殖废水溢流,猪舍至防渗膜化粪池段破损,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的事实;9月15日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已完成整改的事实;4、投资人王东彪,实际养殖人于小宾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了投资人、实际经营者身份的事实;5、租赁合同1份,证明了于小宾租赁王东彪养殖基地,实际经营者是于小宾的事实。6、《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证明了养殖场主体资格的事实;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事实。8、北票市五间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及有信访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 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取百分值5%;违法行为程度超过3个月的,取百分值1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百分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百分值0%;配合检查,取百分值0%;一次投诉,取百分值3%;属于微型企业,取百分值-20%。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圆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