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住建罚决字〔2025〕第(10)号
更新日期:2025-12-22 信息来源:北票市住建局     游览:


当事人:北票市蒙古营渤然塑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北票市蒙古营渤然塑业                  

2025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票市蒙古营渤然塑业酚醛泡沫塑料仓库及番茄生产车间新建项目违法一案,于2025年7月22日对案件线索进行了核查,当事人:北票市蒙古营渤然塑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于2025年7月22日予以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一:施工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2.证据二:负责人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施工项目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2025年7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住建罚告字〔2025〕第(10)号《建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工程预算编制书,此项目合同价款为1520134.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结合《北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条的“ 一般情节”,拟对当事人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结合上述情况对北票市蒙古营渤然塑业处罚如下:

1、立即改正,补办招标手续;

2、处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元陆角柒分(7600.6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