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5〕19号
被处罚单位: 唐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91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四处和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唐山**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成立的项目部未配备通风专职技术人员。以上问题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八项。主要证据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四处移﹝2025﹞17039号)、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5﹞28020号)、《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68(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企业成立的项目部未配备通风专职技术人员,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