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5〕18-2号
被处罚人:李某某 性别:男
家庭住址:北票市***镇**村 联系电话: 135*****228
所在单位: 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 职务: 矿长
单位地址: 北票市***镇**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四处和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一条重大事故隐患:296m中段西部主巷道掘进工作面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以上问题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十九)项。主要证据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四处移﹝2025﹞17039号)、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5﹞28020号)、《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40(建设项目存在3种(处)以下违法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企业有1处矿山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你作为矿山的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