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应急罚〔2025〕18号
更新日期:2025-12-19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北)应急罚〔2025〕18号

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北票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党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3*****9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四处和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七条重大事故隐患:一、主要通风机及2台局部通风机未设置开停传感器。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未实现入井人员身份唯一性识别功能。井底车场视频监控系统历史数据保存至10月11日,时间仅27天;二、查视频监控系统,8月13日入井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三、缺少水文地质图、地质地形图、相邻矿山位置图。通风系统图缺少风门、局部通风机、回风量,276m中段平面图缺少采空区及处理方式,与现状实际不符;四、276m中段东部主巷道掘进工作面未设置局部通风机,作业工作面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五、矿井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也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六、一名井下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七、296m中段西部主巷道掘进工作面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以上问题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十一)项、第(二十一)项、第(四)项、第(二十)项和第(十九)项。主要证据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四处移﹝2025﹞17039号)、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5﹞28020号)、《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问题一、二、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72、48、49(已经建立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企业有3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四万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三、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5、45(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企业有2条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三万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46(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企业有1套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40(建设项目存在3种(处)以下违法情形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企业有1处矿山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十六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合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二十七万七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