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5〕17号
更新日期:2025-12-19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 北 )应急罚〔2025〕17号

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北票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65*****9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四处和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二条重大隐患:一、尾矿库缺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未开展人工浸润线监测,无法确定浸润线埋深大于控制浸润线埋深。以上问题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章第(十九)项和第(七)项。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四处移〔2025〕17038号;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5﹞28019号);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问题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第三项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33(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企业共有一条重大事故隐患为缺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四万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中对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9(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企业有一条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七万八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