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5〕16号
更新日期:2025-12-19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 北 )应急罚〔2025〕16号

被处罚单位: 北票**有限公司                                     

地址: 北票市***镇**村      邮政编码: 1221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0*****7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四处和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北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三条重大隐患:一、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排洪设施,坑底仅安设1台排水泵;二、矿山+226m清扫平台的东南区域宽度9.6m小于10m设计值;三、矿山+298m至+286m平台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问题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章第(十)项、第(十二)项和第(九)项。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四处移〔2025〕17036号;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5﹞28018号);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问题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中对露天矿山现场裁量基准中的序号9(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企业有一台水泵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二、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中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的裁量基准(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企业有二条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三万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合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