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应急罚〔2025〕危化-19号
更新日期:2025-12-18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刚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1日接到黑加油点大扫除线索辅助管理平台下发的线索,在北票市东官营305国道有一处疑似点位。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核查为北票市******有限公司内部加油点,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北票市******有限公司内部加油点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一:举报材料。证明存在违法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中第14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