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北环罚决字〔2025〕06号
更新日期:2025-12-18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北票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合铁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67379591XA

负责人:张荣金     

地址:北票市娄家店乡扎兰营村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万吨铁精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被调查人张荣金是经营管理人、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厂正在生产,年产5万吨铁精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厂正在生产,年产5万吨铁精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被调查人张荣金是经营管理人、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该厂正在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负责人人和被调查人的事实。《北票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合铁选厂工商年报》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企业为微型企业的事实。《年产5万吨铁精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有环评批复手续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0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不满1年、制定整改措施,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无投诉、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北票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合铁选厂,处贰拾万元的罚款(¥200,000.00)。

2、对北票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合铁选厂主要负责人张荣金,处伍万元的罚款(¥5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