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王**)
更新日期:2025-12-12 信息来源:北票市自然资源局   游览:


当事人:王**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违法采矿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在未取得合法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21日开始在北票市西官营镇好松沟村开采铁矿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违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影像资料。

3、勘测报告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因你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开采出的铁矿毛石(含铁片麻岩)1511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执行。上述款项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书后交到指定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或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