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北环罚决字〔2025〕18号
更新日期:2025-11-20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北票市上园镇刘井华养牛场

实际经营者:刘井华

地址:北票市上园镇王道营子村兴龙沟组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接到省级第三专项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2025年6月12日-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养牛场未建设养殖废水收集池,养殖废水(牛尿)自牛舍中流出,未经任何处理排入院内坑中,现场检查时院内存牛尿的坑已被填平,但向外排放养殖废水的小水沟依然存在,有排放痕迹。该养牛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而是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6月12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该牛场已投入使用,未建设养殖废水收集池,养殖废水(牛尿)自牛舍中流出,有排放痕迹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6月13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该牛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时间;养殖废水(牛尿)自牛舍中流出,未经任何处理,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的事实;3、《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证明了线索来源的事实;4、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该养牛场投入使用,养殖废水(牛尿)直排的事实;5、刘井华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了实际养殖人身份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并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

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取百分值0%;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取百分值20%;投入生产、使用超过3个月的,取百分值1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百分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百分值0%;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百分值0%;企业规模属于个人,取百分值-20%;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