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5〕15-1号
被处罚人:刘某某 性别: 男 年龄:63岁
家庭住址:北票市***镇***村 邮政编码:122100
联系电话: 159****2873
所在单位: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职务: 实际控制人
单位地址:北票市城关街道**社区**家园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0日15时许,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在位于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的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砌筑长城墙的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7万元。刘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1小时内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故报告、工人冯某某死亡事实。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由于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5·20”迟报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参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决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1小时内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5·20”迟报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参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决定给予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决定对刘某某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刘某某2023年年收入三万四千元,决定给予处三万四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