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5〕15号
更新日期:2025-11-19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 北 )应急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 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地址: 北票市城关街道**社区**家园      邮政编码:122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 实际控制人   联系电话: 159****287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0日15时许,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在位于北票市***镇***村的北票**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砌筑长城墙的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7万元。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故报告、工人冯某某死亡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5·20”迟报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参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处五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1月12日